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彝语言文化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

发布时间:2021年03月31日     作者:彝语言文化学院     字体: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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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彝语言文化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

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干部的培养和管理,有效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,让学生干部正确地行使职权、履行义务。使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科学化、制度化,特制定本管理条例。

 

 第一章  总则

  第一条  学生干部必须是思想觉悟高、道德素质好、热心为同学服务、学习成绩优良的党、团员,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和先进分子,在各方面能起表率作用。

  第二条  学生干部主要指:院分团委和学生分会各部室委员、学生党支部委员、各楼长、室长;各班班委和团支部委员;

  第三条  学生干部在我院党委领导下和院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,是我院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,是联系老师和学生的纽带和桥梁。

  第四条  我院党委、分团委把学生干部队伍纳入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,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,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培养,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,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。

 

 第二章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

  第五条  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热爱党、热爱祖国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有一定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;遵纪守法,有良好的道德修养;

  2 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学习勤奋刻苦,成绩优良;

  3 全心全意为同学、为集体服务,不计较个人得失,有奉献精神;

  4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开拓精神,积极承担社会工作;

  5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项活动;

  6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,群众基础好;

  7 严于律己,有正义感,敢于同违纪行为斗争;

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要求自动辞职:

  1 违法违纪,多次受到院级以上(含院级)通报批评甚至纪律处分者;

  2任职期间一学期有两门以上(含两门)课程补考者;

  3 学习成绩总分达不到班前60%者;

  4 无协作精神,闹不团结,互相拆台,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;

  5未起好表率作用,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;

  6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者。

  7召开全院学生干部大会(包括团总支学生分会例会)无故旷会达3次者;

  第七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:如果学生干部自愿辞职,首先应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递交书面辞职申请,领导小组调查、讨论后给予回复。

  

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

 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办法。学生干部的产生主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在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前提下,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,通过民主选举或竞争上岗产生。

 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过程:

  (一)团委、学生会学生干部的产生

  1、主要通过一年一次的学生代表大会、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其产生过程严格按照召开两代会的程序进行。

  2、两次“两代会”之间,团总支、学生分会学生干部也会做适当增补,其产生程序为:

  〈1〉由班主任推荐、各部室委员推荐或学生自荐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,确定委员候选人。

  〈2〉候选人参加院上组织的选拔考核;

  〈3〉选拔考核后名单张榜公示征求全院师生意见;

  〈4〉征求意见后的候选人上岗试用,试用期满后视情况是否正式聘为学生干部。

  (二)班团干部的产生:

  1、班团干部的设置:

  班委设:班长、劳动委员、学习委员、生活委员、体育委员、纪检委员;

  团支部设:团支书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文艺委员、科技委员;

  2、班团干部产生的程序:

  〈1〉可由学生自荐或推荐,在班主任处报名;

  〈2〉班主任根据任职条件,确定候选人名单;

  〈3〉候选人参加竞选演讲或由班团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班团干部;

  〈4〉各班将班团干部报院上审批备案。

  第十条  在特殊情况下,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以其他方式产生。

  第十一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任免学生干部的权力

 

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义务和权利

 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履行以下义务:

  1 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;

  2 遵章守纪,起好表率作用;

  3 及时了解同学思想动态,反映广大同学困难,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;

  4 强化服务意识、奉献意识,团结协作,乐于助人,共同搞好工作;

  5 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,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;

  6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,努力锻炼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;

  7 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关系,做到两不误;

  8 敢于同违反校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,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美誉度;

 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:

  1 代表同学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,保持同学校有关部门、院有关领导的联系;有权利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;

  2 代表同学及时反映同学正当合理要求、建议,维护同学们的权益;

  3 有权利监督院团总支、学生分会的工作,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;

  4 评奖评优或选送党校学习等,在同等条件下,有优先参评或推荐的权利;

  

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

 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考核。

  第十五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在每期内找学生干部谈心不少于一次,关心学生干部的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,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,着力培养学生干部的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,帮助树立正确人生观。

  第十六条 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的每期应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递交一份思想、工作学习总结;

  第十七条  学生干部具体由院分团委学生分会统一组织考核;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(班主任)负责组织考核;

  

第六章   附 则

  第十八条  本条例解释权归彝语言文化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;

  第十九条  本条例自二0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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